(2017)渝0119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见与李成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见,李成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267号原告陈见,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李成万,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与被告李成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25元,由原告陈见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