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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执3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与李政张孝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李政,张孝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3执3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549-7。被执行人李政,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张孝容,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申请执行李政、张孝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XXX号房屋进行了司法评估拍卖,该房屋由竞买人周成巧(身份证号码5001091985XXXX2318)以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我院(2016)渝0103执356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XXX号房屋的查封。2、注销李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XXX号房屋上设置的抵押权。3、将被执行人李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XXX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周成巧(身份证号码5001091985XXXX2318)名下。原产权证(115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田光芒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硕书 记 员  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