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胡文军、陈同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胡文军,陈同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125号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同馨家园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3422696Q(1-1)。法定代表人:孙华杰。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婉丽,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文军,男。被告:陈同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军、陈同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文军、陈同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居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玉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