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璐与熊中、罗进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熊中,罗进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陈璐,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熊中,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罗进容,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陈璐与被执行人熊中、罗进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熊中、罗进容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陈璐货款20000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货款24100元,如逾期未偿还,则申请执行人陈璐可要求被执行人全部清偿货款。诉讼费470元由被执行人熊中、罗进容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熊中、罗进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中予以司法拘留15日。另调查到被执行人熊中现有住房拟租赁给江汉油田南川钻探项目部,但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目前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