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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寺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