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寺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