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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桃芳、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桃芳,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桃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法定代表人郑金云,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2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五百零八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五百零八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