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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同增、陈素美等与刘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增,陈素美,刘和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24号原告:张同增,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高新家禽专业合作社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素美,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系原告张同增之妻。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新星,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所。被告:刘和全,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张同增、陈素美与被告刘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同增、陈素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同增、陈素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