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05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莹,男,系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告:程孝林,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