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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曾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曾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法定代表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春艳,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春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春艳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