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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申请执行张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张娅,行长。被执行人张帅,女,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申请执行张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张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本金56733.67元及利息3959.58元(暂计至2016年4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负担66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