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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6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605号之四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76158585。法定代表人:向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飞,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250115。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5534852396。法定代表人:曾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玉梅,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提供财产担保人:徐波,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攀枝花市博盈粉煤灰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拥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对提供财产担保人徐波所有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凤凰支行账户为XX银行卡上的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匿、转移。”因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案件已审结,故本院依法应解除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提供财产担保人徐波所有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凤凰支行账户为XXX银行卡上的存款2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雨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