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明春与任军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春,任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财保24号申请人:张明春,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被申请人:任军兴,男。申请人张明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军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任军兴在享堂村拆迁办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明春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明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任军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年。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明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张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