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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顺利、水保景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顺利,水保景,付文静,余广洋,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顺利,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原审被告人水保景,男,1964年8月15日生,回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原审被告人付文静,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原审被告人余广洋,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原审被告人廖志顺,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廖期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陈兴春,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成三德,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赖楚潮,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曾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3年6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谢伟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军喜,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景存,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邓文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顺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起,廖某2(另案处理)组织设立了一个赌场营利,为逃避打击,该赌场先后在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塘角村、卢边村及被告人李景存经营的灰油场、被告人邓文俊经营的木卡板加工店流动开设,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的被告人李军喜经营的军威木材厂内赌博,赌场于2016年4月11日开始开设,每次约有20人赌博。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赌场股东��廖某2、水保景、付文静、余广洋、廖顺利、“名志”(另案处理)等人,发牌“抽水”人员有刘某、“黑子”(两人均另案处理),看风人员有被告人廖顺利、廖期颐、廖志顺、陈兴春、成三德,负责接送人员有被告人谢伟勇、廖顺利、余广洋,放贷人员有被告人付文静,被告人赖楚潮为赌场送水人并协助维持秩序,为赌场提供场所人员有被告人李军喜、邓文俊、李景存。被告人付文静为该赌场股东,每次赌场散场后分钱均在场,同时被告人付文静在赌场放贷,每放出2000元赌债该赌场就给100元提成给被告人付文静,至今为止共收取约500元;被告人水保景为赌场股东,同时伙同被告人余广洋开面包车拉客,已为赌场拉客六个晚上,已收到的收益有1000元,与“名志”、余广洋合一股;被告人余广洋为赌场股东,平时在赌场接送客人,驾驶一辆江淮牌商务车拉客,车牌为粤S×××××,与“名志”、被告人水保景合一股,已收到拉客收益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楚潮为赌场送水并协助维持秩序,每晚工资200元,已收取400元收益;被告人廖顺利为赌场股东,平时负责在赌场接送赌客、看风、看场,驾驶一辆车牌为粤R×××××灰色面包车接送赌客;被告人陈兴春为赌场看风;被告人成三德为赌场看场,已看场五个晚上,已收到廖某2发的工资约600元;被告人廖期颐为赌场看风,已看风四晚,已收取300元;被告人谢伟勇为赌场接送赌客,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黑色商务车接送赌客,每晚工资300元至600元不等,已收取收益1400元;被告人廖志顺为赌场看风三个晚上,每晚收取150元。2016年4月15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超东路旁军威木材加工厂内有人开设赌场,公安民警到场后发现约20人涉嫌赌博,当场抓获被���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及曾某等11名参赌人员,后于当日抓获被告人李景存、邓文俊,当场扣押赌资9446.10元、赌具一批。原审判决另查明,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在查处开设赌场过程中,扣押了一辆车牌为粤S×××××江淮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谢伟勇;一辆车牌为粤S×××××江淮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一辆车牌为粤S×××××锋范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杨某。上述三辆小汽车是作案工具。原判采纳的证据有:证人曾某、利某、欧某、施某1、黎某、陈某、李某、施某2、罗某、谢某、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获赌资9446.10元、赌桌一张、扑克牌2副等物证,到案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余广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廖顺利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了一辆车牌为粤S×××××江淮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谢伟勇,该车辆用于接送赌客,是犯罪工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没收。视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顺利、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水保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付文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廖顺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余广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被告人廖志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廖期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陈兴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八、被告人成三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赖楚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被告人谢伟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一、被告人李军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二、被告人李景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三、被告人邓文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四、随案移送的银行转账人民币9446.1元、12部手机(详见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五、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一辆车牌为粤S×××××江淮小汽车,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直接上缴国库。十六、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一辆车牌为粤S×××××江淮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一辆车牌为粤S×××××锋范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杨某,由暂扣机关返还给张某、杨某。宣判后,廖顺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其不是股东,只是看场维护秩序的;2、赌场赌资共9446.1元,资金少。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采纳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均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廖顺利、原审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廖顺利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廖顺利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其系股东、在赌场看风、看场、接送赌客的指控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同案人陈兴春、李军喜均指证廖顺利是赌场股东,同案人付文静指证廖顺利接送赌客、看场维护秩序,同案人成三德、赖楚潮、谢伟勇对廖顺利的指证与付文静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廖顺利是股东,在开设赌场行为中起主要作用。2、开设赌场过程中,涉及参赌人数约百人,犯罪情节不属轻微。综上,上诉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廖顺利、原审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余广洋、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上诉人廖顺利、原审被告人水保景、付文静、余广洋是股东,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廖志顺、廖期颐、陈兴春、成三德、赖楚潮、谢伟勇、李军喜、李景存、邓文俊在共���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从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廖顺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了的粤S×××××江淮小汽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系原审被告人谢伟勇,该车辆用于接送赌客,是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顺利所提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郑寒草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娉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