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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昌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884号原告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平街70号。法定代表人杨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昌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下达《案件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后,原告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东  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世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