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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县太林乡高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蒲县太林乡高阁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148号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县太林乡高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全旺,村委主任。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梁公司)与被告蒲县太林乡高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阁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亢红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高阁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任全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高阁村农贸市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并且验收交付给被告。2014年5月24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一致认可工程价款为183.088万元。结算后被告至今未付分文,现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欠款183.088万元及违约金。被告高阁村委的法定代表人辩称,2014年10月份其担任村委主任,接到本案诉状后,经了解该笔账务没有在村委账上挂账,原因是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也没有验收程序,因此无法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村委建高阁村农贸市场,双方对工程范围和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物资供应、工程款结算、施工与设计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保修、违约责任和仲裁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有时任高阁村委主任乔俊平签字盖公章与原告小梁公司盖公章并工程负责人丁海民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并交付后,双方于2014年5月24日进行了结算,内容为双方签约合同总价330.678万元,竣工结算总价327.478万元,累计已付工程款144.39万元,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183.088万元。双方签订了《蒲县太林乡高阁村农贸市场结算书》予以确认。结算后被告对所欠工程款183.088万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农贸市场结算书》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施工后,被告进行了接收且未提出质量异议,后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对所欠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称不能成为不支付欠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虽构成违约,但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县太林乡高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08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5月24日起至履行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1元,减半收取1063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红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