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82号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宗子君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