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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82号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宗子君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