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志兵与射阳县兴桥镇安南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兵,射阳县兴桥镇安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7102号原告:陈志兵,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清,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兴桥镇安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安南村村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兵与被告射阳县兴桥镇安南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兵负担。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胡耀忠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