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玉金与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金,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金,男,1939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7779-5,住所地在高邮市周巷镇工业集中区。申请执行人周玉金与被执行人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周玉金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万元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万元按月息1%计算)。如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扬州伊尚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玉金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玉金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