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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任海明、等四人与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贤林、武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明,董永,杜文艺,田洋,程贤林,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海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董永,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杜文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田洋,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程贤林,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苏雨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永华,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人申请人任海明、董永、杜文艺、田洋与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贤林、武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贤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