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方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方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840号原告:杜某某,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方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