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水良诉被告范康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良,范康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92号原告:张水良,男,194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范康杰,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原告张水良诉被告范康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水良以双方和解,并在村调委会主持下达成新的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水良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