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冬霞与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冬霞,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范冬霞,女,1980年4月10日生,住通渭县。被执行人:汪强,男,1982年9月12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范冬霞与被执行人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汪强存款人民币12130元(含申请执行费80元、诉讼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