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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范冬霞与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冬霞,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范冬霞,女,1980年4月10日生,住通渭县。被执行人:汪强,男,1982年9月12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范冬霞与被执行人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汪强存款人民币12130元(含申请执行费80元、诉讼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