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隆斌与袁兵权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斌,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袁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隆斌,男性,汉族,1974年0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路59号附20号,组织机构代码MA5U5UGF-7。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袁兵权,男性,汉族,1979年0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隆斌与被执行人袁兵权,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53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兵权,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隆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工商,房屋,车辆,银行信息进行查询,重庆市荣昌区金麦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袁兵权有房屋(已抵押,已查封),在重庆当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冰弘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佳德乐商贸有限公司有股权,我院均已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54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954.3元,未执行到位26588.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