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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7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文盲,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5日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2时58分许,被告人余强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坡某号室的房门未关严实,即溜进室内将被害人沈某放在客厅的女式手提包拿出室外,从包内盗走现金100余元后,又将包放回原处。民警通过案发现场附近的视频比对分析锁定被告人余强,于2016年12月9日19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凯旋路附近将其抓获。被告人余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沈某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被告人余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余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强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可以在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不以累犯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霄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