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吕见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吕见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638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巨福新园8-3-101(-1室)。法定代表人:陆斌斌,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丹,公司职员。被告:吕见维,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见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凤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张 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