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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淼欣与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初74号原告:秦淼欣,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法定代表人:范超杰,镇长。被告: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法定代表人:张永林,主任。原告秦淼欣诉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支付一案,原告秦淼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需向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先提出给付申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淼欣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淼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淼欣负担。审判长  马瑞杰审判员  秦凤春审判员  程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坤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