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蔡益余与陈正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益余,陈正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735号原告:蔡益余,木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富,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林,居民。原告蔡益余诉被告陈正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蔡益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益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益余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