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朱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朱长军,朱希来,朱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文庆,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朱长军,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朱希来,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朱长民,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长军、朱希来、朱长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朱长军、朱希来、朱长民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唐同彬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