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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江与被执行人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凌河村河南组被执行人:王玉祥,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凌河村河南组申请执行人王江与被执行人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3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