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彦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彦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08号罪犯胡彦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焦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彦磊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1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裁定将罪犯胡彦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胡彦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彦磊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流窜至辉县市、温县、山东省菏泽市、安阳市、沁阳市、淇县等地盗窃财物共计589132元。2009年7、8月份,被告人胡彦磊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被盗车辆买走,该车价值62900元;2009年,被告人胡彦磊在安阳市修理厂,欲持自制手枪伙同他人威胁修理厂人员。被告人胡彦磊系主犯,一个犯数罪。罪犯胡彦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彦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彦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彦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