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长芹与马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芹,马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85号原告:李长芹,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被告:马忠良,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芹与被告马忠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芹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芹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芹撤回对被告马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之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