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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长芹与马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芹,马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85号原告:李长芹,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被告:马忠良,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芹与被告马忠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芹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芹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芹撤回对被告马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之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