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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栓良,陆国贞,王涛,张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6045688-6,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河北顺泰建设集团办公楼。负责人:张良,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五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9266734-7。法定代表人:王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05784-8。法定代表人:马国斌,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王栓良,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陆国贞,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红燕,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栓良、陆国贞、王涛、张红燕借款合同一案中,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985185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