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凤侠与李键安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侠,李键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98号申请人陈凤侠,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0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县河镇。被执行人李键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县河镇。申请人陈凤侠与被执行人李键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键安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标的款,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