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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凤侠与李键安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侠,李键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98号申请人陈凤侠,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0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县河镇。被执行人李键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0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县河镇。申请人陈凤侠与被执行人李键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键安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标的款,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