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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孙殿武、周洪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孙殿武,周洪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034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万通路66号。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东。被告:孙殿武,男,1975年5月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周洪波,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殿武、周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00元由被告承担608元。(返还被告608.00元)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