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秀生与侯晓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秀生,侯晓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秀生,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晓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萍,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上诉人侯秀生因与被上诉人侯晓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秀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秀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秀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秀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延艳审判员 冯金林审判员 牛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