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光付、徐新菊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光付,徐新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伟清,局长。被执行人张光付,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徐新菊,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光付、徐新菊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鄂1303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303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友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