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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银枝与冯廷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枝,冯廷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38号原告:张银枝,男,193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冯廷甫,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原告张银枝与被告冯廷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被告冯廷甫已清偿了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银枝负担。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