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银枝与冯廷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枝,冯廷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38号原告:张银枝,男,193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店塔镇。被告:冯廷甫,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原告张银枝与被告冯廷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被告冯廷甫已清偿了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银枝负担。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