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2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穆贵林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贵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4刑初9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贵林,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9日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贵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祥权、书记员熊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贵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穆贵林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大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7时35分,行驶至保大线79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穆贵林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2.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贵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穆贵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贵林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穆贵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贵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贵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伟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普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