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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金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金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12号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法定代表人:陈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昊,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金长生,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金长生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金长生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退回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