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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立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立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604号申请人许立杰,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通讯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许立杰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立杰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