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秀花与曾德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花,曾德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德同,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李秀花与曾德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