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德枭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枭,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10刑辖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德枭向中国工商银行庆阳分行开发区支行申领×××牡丹白金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本金99767.11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被告人张德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在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德枭向位于甘肃省西峰区顺华东路1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庆阳分行开发区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的牡丹白金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万元。之后,张德枭持卡透支款项用于清偿其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归还其他对外债务等用途。截止2016年2月5日,张德枭卡透支本金99967.11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德枭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6月10日各归还100元。截止2017年2月10日发卡行报案时,张德枭所拖欠透支本金99767.11元、利息19991.38元,违约金4999.84元。2017年5月25日,张德枭亲属自愿代其归还了全部本息。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报案材料,庆公(经)受案字(2017)119号受案登记表、庆公(经)立字(2017)12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张德枭信用卡诈骗一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2、张德枭的×××号白金信用卡的申请表、交易明细,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还款凭证及证明,证人宋某、陈某、郭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德枭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张德枭申领XXX号牡丹白金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款项用于清偿其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归还其他对外债务等用途。截止2016年2月5日透支本金99967.11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德枭分别于2016年8月23日、6月10日各归还100元。截止2017年2月10日发卡行报案时,张德枭共拖欠透支本金99767.11元。2017年5月25日,张德枭亲属代其归还了全部本息;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德枭,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甘肃省西峰区人,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电话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而无法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德枭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德枭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张德枭坦白于法不符,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一款、二款(一)项、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晓平代理审判员 邱红娟人民陪审员 张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嵇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