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乔帅斌与平顶山高新区黄台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帅斌,平顶山高新区黄台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998号原告乔帅斌,男,汉族,2005年1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法定代理人乔露峰,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平顶山高新区黄台小学,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洁,校长。原告乔帅斌诉被告平顶山高新区黄台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乔帅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帅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茜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婉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