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647号原告:胡某,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张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六枝特区某局职工,住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陈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