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守军与徐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军,徐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31号原告:何守军,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徐金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何守军与被告徐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何守军提供的被告徐金江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