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某1与罗小华、孝感市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罗小华,孝感市华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217号原告:黄某1,男,200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原告黄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小华,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孝感市华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华侨,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某1与被告罗小华、孝感市华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 判 长 熊小清审 判 员 涂 强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