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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石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建北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石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刚建北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8号申请人:石家庄石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建北工具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石家庄石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刚建北工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利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再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