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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袁红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兴禾大道215号。法定代表人周敏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邵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法定代表人贺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师堂,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袁红军,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住新邵县。委托代理人肖品祥,邵阳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袁红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6)湘0511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袁红军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行政诉讼已无继续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