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得录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得录,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得录,男,1946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高云天,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成,系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杨得录因与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得录,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得录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其持有的四荒地拍卖合同书,原审应当以合同关系,围绕杨得录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杨得录。审判长 张世平审判员 马晓红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