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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华军与邹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军,邹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军,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邹操,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朱华军与邹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邹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