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华军与邹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军,邹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军,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邹操,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朱华军与邹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邹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3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